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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预付游泳法院支持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式消诉讼请求。
被告依据合同“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条款及单方制定的费纠纷中费退费规则,陈某为女儿在某商场游泳俱乐部报名价值26178元的无效亲子游泳课程,要求退还剩余91节课时费用,涉案合同中“闭店不退费”条款属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该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原店将课程迁转至8公里外新址。新培训场所不仅超出约定距离范围,依法判决某游泳俱乐部退还消费者陈某剩余课程费用21656元。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遭拒后诉至法院。考虑到未成年人接送实际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22年11月,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
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晋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
晋安法院审理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