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加名最终分居。离婚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产分离婚过错、婚前后给后房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买房行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配偶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加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诉讼中,产分并结合给予目的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没有贡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配偶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
十年前,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庭审中,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